论我国过失危险犯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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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地使公共安全和国家机关的活动秩序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的犯罪。过失危险犯的成立范围是指应当在哪些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我国过失危险犯的规定主要表现在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之中,而国外特别是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共安全和环境方面存在大量的立法例,我国过失危险犯的成立范围过窄,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迫切需求。在公共安全和环境领域,如果放纵行为人的过失危险行为,则容易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为了防患于未然,应适当地引入过失危险犯,同时这也是风险社会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仅仅规制行为人的行为尚不足以体现设立过失危险犯的初衷,在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还必须将具有特殊身份的监督者纳入到主体范畴中,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在渎职犯罪中也宜设立部分过失危险犯。因此,我国过失危险犯的成立范围应当扩大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环境犯罪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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