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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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洗钱犯罪已逐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1997年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改、补充,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其进一步加以完善。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洗钱罪出现了新的外在特点和情况,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不断的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当前形势下研究洗钱犯罪,对我国刑事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对洗钱罪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全文共分5个部分,约17500字。前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历史沿革。首先概述了洗钱罪,从“洗钱”一词的由来入手,简述了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的发展,然后从我国1979年《刑法》对洗钱问题的处理到首次对清洗毒钱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再到我国新刑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洗钱罪”的确立与修正,最后到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进一步补充。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笔者首先阐述洗钱罪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分子通过对七类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非法来源和性质进行了掩饰、隐瞒,进而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因此,笔者根据我国相关洗钱罪立法对该“七类犯罪”予以具体明确。二、洗钱罪的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刑法中的洗钱罪是赃物犯罪的自然衍生物,“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能否定洗钱罪上游犯罪本犯的可罚性,并阐述了洗钱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上游犯罪本犯。三、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含义,指出犯罪所得是由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犯罪所得收益就是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置后产生的利益,然后结合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然后,具体分析了掩饰、隐瞒行为,指出理解洗钱罪之掩饰、隐瞒行为要把握两个关键,即洗钱罪之掩饰、隐瞒行为必须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掩饰、隐瞒行为的目的和实质是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由实质非法变成表面合法。四、完善反洗钱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现行反洗钱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改进没收非法所得的立法规范,完善金融、税收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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