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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最早在一些行业中出现要追溯到上个世纪初期,应当说,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缔约方式,其出现也给契约自由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到了上世纪中后期,格式条款几乎在所有的商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与此同时,由于飞速发展的信息化和电子化业务,自上世纪末之后出现了有别于传统购物方式的网上购物这一新型的购物模式。而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一方面具备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另一方面因为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在网络购物当中,涉及到格式条款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也包括购物网站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当购物网站的某些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时,购物网站是否可以凭借用户协议中相应的格式条款予以免责呢?这就需要我们对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加以研究认定。本文以购物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以购物网站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为研究对象,正文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来探讨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一部分是分析购物网站用户协议的内涵和特点,即在总结格式条款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用户协议作为电子合同其条款不同于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这是本文写作的前提,也为后文对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针对购物网站用户协议的比较分析,该部分以淘宝网、易趣网、当当网和亚马逊中国这四家购物网站的用户协议为研究对象,对各用户协议中的条款进行比较分类,从中归纳出普遍涉及到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并对为何应当明确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对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这部分首先论证了对格式条款进行效力认定的必要性,然后总结了我国在格式条款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其认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局限性,再对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阐述与比较,进而对用户协议中涉及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逐一对其效力进行分析认定;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关于购物网站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相关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即从立法上提高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细化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同时通过行政规制加强监督与引导,并且加强民间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制等,从而完善有关格式条款的相关制度,更好地维护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