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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即使在英国等西方国家,虽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系统,但同样并未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并未正式使用这一概念,而相似的内容有“物质帮助权”和“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从宪法的层次上确立了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是实现基本人权的重要形式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作为具体实施的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行政救助而言,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基本的发展权。观察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救助措施,最明显的就是各种行政救助措施没有统一的制度设计,在其法律依据上来说,也大多依据一些效力等级不同的法规甚至规章。在这样的条件下,行政救助的实施已经存在了很大问题,更不用谈行政救助的统一发展了。
现阶段提出建设完善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也有现实环境的支持:我国目前面临的政府建设改革,就是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可以解决经济建设型政府所造成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行政救助当然地应当成为被强调重视和大力发展建设的内容。希望笔者的拙见可以为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与保障以及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方面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