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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目前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的形势,我国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改革的政策文件,赋予省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并确立了磋商前置的工作原则。无论是磋商阶段还是诉讼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都是解决纠纷、公正审判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开展磋商前,赔偿权利人通常单方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此类诉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常常在诉讼中被对方当事人质疑,甚至否认。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科学证据价值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本文主要着眼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围绕诉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试图解决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依据,鉴定主体、程序、形式合法性,以及庭审审查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三章内容进行介绍、分析和阐述。第一章主要对我国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情况进行了概述。首先,本章介绍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虽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发生在磋商阶段,但它也有进入庭审程序的可能。其次,本章分析了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对支持赔偿权利人诉讼主张,促进磋商活动的开展,以及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本章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要求,结合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特点,系统探讨诉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包括诉前鉴定主体合法性、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意见形式合法性,以及鉴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第二章主要论述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现状。首先,本章归纳总结了我国各地发布的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本章分析了现阶段诉前鉴定评估主体的类型,鉴定评估程序的现状,以及诉前鉴定意见审查特点。最后,本章通过案例剖析了诉前鉴定意见在庭审证据审查中易出现的问题,论述了目前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合法性存在不足的困境。第三章主要设想了完善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合法性的一些解决方案。本章围绕第二章所阐述的合法性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面对我国的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依据存在着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竞合的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和诉前鉴定的立法,解决合法性依据混乱的情形;其次,面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建议将高校、科研院所纳入鉴定体系的同时,确保此类鉴定意见的具有合法性;最后,面对诉前鉴定意见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建议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力度,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质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赔偿工作中的诉前鉴定意见合法性的有无将对磋商与诉讼衔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诉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对环境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制度程序规则、加强合法性审查等多种措施才能有效地促进诉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