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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治的积极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官民纠纷也日渐增多。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进展和结果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影响到社会管理水平、国家稳定和谐、社会文明发展的大局。将调解程序引入行政诉讼中,是否符合法理,能否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处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由于近年来服务行政、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等理念的倡导,加之域外许多国家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的范例,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存在调解的身影,形成了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的日益高涨。虽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其现实价值也日渐凸显,一味否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日渐式微,提倡一定范围内、有限度地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2015年新修改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为我国行政诉讼设立有限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支持和国内外司法实践,阐释我国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具有促进民主平等、依法行政,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减少对抗情绪、缓和恢复社会关系等价值,同时由于目前制度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的详细规定,导致存在司法难保中立、办案效率降低、畸形调解、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实践困境。因此,进一步细化、健全、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势在必行,具体从有限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程序、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法律构建。力图通过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