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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延伸,因其自身的不成熟,加上网络行为规范的滞后性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与虚拟化,使得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漫天飞舞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就是其中之一,它因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称为“网络毒品”。两高在2004年发布《解释》1,明确了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的态度。而当时,网上“裸聊”作为一种变了味的网络聊天,虽颇受民众指责,但并没有引起官方足够的重视。直到2007年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案遭遇因“定罪无名”而撤诉的尴尬之后2,才掀起了第一阵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有罪的讨论之风。2008年,第一例因网络“裸聊”而被定罪判刑的案子在浙江出现,则掀起了更为激烈的讨论狂潮。一个看似普通的刑事个案,产生的法治意义却引人深思,发人深省。因此,研究此案,不仅富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就从浙江方某“裸聊”案出发,从刑法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首先引出浙江方某案的案由案情;接着介绍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判决;最后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第二部分重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综合了诸种认为“方某”有罪的观点;接着对这些观点一一进行分析驳斥;然后阐述笔者自己的观点及理由,为方某进行无罪辩护;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方某无罪,同时针对方某案件的特殊性,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阐述笔者的看法。第三部分是案后余思。首先理性分析网络“裸聊”,阐述了网络“裸聊”的定义、特征及表现形式,重点讨论了网络“裸聊”的定性问题——是“越轨”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接着分析在打击网络“裸聊”行为的过程中遭遇的尴尬。最后对如何规制网络“裸聊”提出一些建议,其中重点在完善法制方面提出的几点建议,希冀集思广益,尽快完善法制,减少司法尴尬,早日实现真正文明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