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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技术革命推动了网络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以其巨大的信息涵盖量和传播速度的快速性、传播地域的广泛性日益成为人们活动的重要空间,而犯罪这个人类社会的顽疾也随之渗入了网络空间,近些年来,网络谣言犯罪日益猖獗。网络谣言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也会对传统现实空间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危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网络谣言犯罪,找出目前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问题所在,针对问题找出应对策略,才能更好实现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治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保障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网络谣言犯罪和维护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正常秩序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界定,学界也没有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通说概念,但在“谣言”和“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在网络谣言犯罪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界定。研究网络谣言犯罪,绕不开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网络空间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诸多特征,网络谣言犯罪也有不同于传统空间中的“谣言型”犯罪的特征,即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包括:隐蔽性、目的性、多样性、传播快以及低成本。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这些特殊性的研究,可以为未来我国刑法创制惩治网络谣言犯罪的专属罪名提供重要的借鉴。目前,我国有三方面可以用来惩治网络谣言犯罪的规范,第一,非刑事性法律法规中关于表达自由及对表达自由的限制的规定,第二,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于网络谣言犯罪的相关规定,第三,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谣言犯罪方面虽已形成了基本的规则体系,但这个体系依然是薄弱的,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尚无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专属罪名,自诉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涉及网络谣言犯罪的刑罚设定也是不甚合理,并且两高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出台的《解释》中关于将网络谣言犯罪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嫌疑,容易造成刑法的打击面在网络空间严重扩大化的后果,因此,该规定也是存在争议。基于这些问题,我们要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一些具体案例,分析网络谣言犯罪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危害,通过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巨大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的分析来认识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在充分认识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刑法治理网络谣言犯罪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保护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