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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通过了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许多制度的改革都显得比较科学化和人性化,这些制度的改革都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诉法本身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在此次对民诉法的改革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各方面内容也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方面协议管辖制度对于国内的案件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扩展,使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得以统一,另一方面该制度可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只限于原来的五个法院,增加了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开始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制度。这些改进体现出了我国的立法在管辖制度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进步。但是,协议管辖制度在立法的细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概念的范围界定不清,有些方面虽然有法律规定却不具体,缺乏操作性。这些问题使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受到了影响,因此,为了促进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对该制度的进一步修正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在协议管辖制度适用的范围、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协议管辖的形式上有必要采取一种更开放的态度。本文首先介绍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理论,又通过比较新旧民诉法的不同,在借鉴国际及外国在该制度的立法上,分析了我国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进步以及不足,最后给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分别从协议管辖制度的内涵、协议管辖的分类、适用条件、实行协议管辖的必要性以及其目的对该制度进行了基本介绍。第二部分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原《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制度的不同,介绍了他们的基本内容,并且将他们进行了对比,论述了此次修改在协议管辖制度方面的改进和突破,最后对此次修改的优缺点进行了综合评价。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在协议管辖制度上的不同规定和态度,又介绍了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以及这些趋势对我国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针对以上论述发现的问题,结合协议管辖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在该制度上的不同规定以及国际发展趋势,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