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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对公民的生活非常重要,但我国现行宪法却未确认。本论文试图从人权的维度证成迁徙自由的正当性,采用文本分析、历史实证、价值分析以及必要的制度建构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从语义学以及文本角度进行论证,提出:迁徙自由既是一项属于人身自由范畴的自然权利,又是一项属于经济自由范畴的社会权利。其次通过对人类的迁徙行为在社会发展史中的不同名称的考察,得出迁徙自由是人权意识逐渐觉醒的结论。再次从保障人的尊严、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人类文明、实现宪政等方面指出迁徙自由的重要价值,进而对反对迁徙自由尽快入宪的观点给予反驳。最后提出,应当以修正案形式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进而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迁徙法》,通过这部基本法律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以迁徙自由理念为指导制定一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户籍法》,剥离寄生在户籍上的种种特权与歧视。另外,鉴于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侵权的方式往往是那些规范性的文件,所以,就有必要引入违宪审查制度来保障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