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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先行调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确立的一种新型的调解制度。然而,民事诉讼法仅仅提出了先行调解的概念,其内涵是什么、性质是什么、如何启动、如何实施?此条文均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厘清先行调解的概念内涵与程序属性是本文第一部分必须解决的任务。通过体系解释、文意解释、目的解释,先行调解应当被界定为当事人起诉后到法院立案前,人民法院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适于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由调解人员进行调解的制度。它是法院主导下的非诉讼调解,这种调解程序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具有司法与非司法、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双重属性。先行调解是个逐渐长成的制度。在立法层面上,“先行调解”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以前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曾经出现过,但与新民诉法中确立的先行调解并非同一概念。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推动下,各地法院纷纷响应,积极探索,创造了各具特色的先行调解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诉前和解模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模式、江苏法院调解窗口模式等。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践的探索进行分析就构成了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面对日益增长的诉讼压力,都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美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和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德国的诉前调解制度、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对我国先行调解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因此在本文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这些制度的内容以及其优缺点,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先行调解制度提供宝贵经验。本文的第四部分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先行调解制度,尝试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包括明确先行调解的运作原则、案件范围、程序流程、调解主体等,并针对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的设计构想,以期为先行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展与运行提供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