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程序中,作出核定、征收、执行、处罚等决定之前,信息收集活动必不可少,完善的信息收集制度是税务机关正确作出决定,依法、平等地执行税法之基础。而税务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之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汇集活动,即为税务行政调查。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缺少全面、系统地梳理、研究,税务行政程序中信息收集制度的内涵范围、理论基础、方法权限、配套制度等方面多有繁杂矛盾、模糊不清之处,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完善。本文即是从行政程序法的视角切入,以行政调查已有的理论成果为基础,立足于我国税务行政程序中信息收集制度的现状,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对税务行政调查的概念内涵、基本方法、一般步骤、配套制度、证据制度与瑕疵救济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其中重点关注了推计课税、扣押及搜索等方法的运用,以及税务行政调查中的资讯保护、管辖权分配、与刑事侦查之关系等具体问题。税务行政调查包括一般性调查、日常管理中的信息收集与税务检查等行为,其中税务检查是关注的重点,其包含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征纳秩序之管理性,后者则为追究税款偷逃行为之专业检查。除了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的税务检查程序之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到日常税务管理制度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也应当纳入税务行政调查的研究范围之中。职权调查与协力义务可谓税务行政调查中最基本的关系,二者交互影响、动态并存,贯穿于税务行政调查的整个过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协力义务之履行程度与职权调查所应达致之证明标准之间相互影响方面。税务行政调查之形式,即为税务行政调查之外在表现形态,需以获取信息之方法与保障手段分而论之。前者在日常税务管理中有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报送备案、税控装置、纳税申报等形式,在税务检查中则有账簿资料检查、实地检查、当面询问、资金查询、自查互查等形式。后者则包括推计课税、行政罚、刑罚、扣押及搜索等。其中,税务行政调查中扣押及搜索等直接强制权的运用,实质上是涉及到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权限划分。税务行政调查形式的类型化是静态的梳理,而其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包括税务行政调查的一般步骤与在此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一般步骤主要分为准备与实施两大阶段,对于其它配套制度,本文主要探讨了税务行政调查的资讯保护、管辖、与刑事侦查的关系等。其中,与刑事侦查关系的问题,实质上是对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分异之本质认识不清,解决关键在于统一对涉税违法案件的调查权限。税务行政调查所获之信息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整理与审查后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之依据,故而也必须探讨行政调查与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税务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与其都存在着相互影响。而且税务行政调查获取证据之效力与其调查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亦有密切联系,除产生证据法上之效果外,行政相对人还应就此获得相应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