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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17年来对判决书的改革从未停止,改革带来了一定成效,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大众对判决书的接受程度并不高。判决书是判决的结果。大众不仅仅是对判决书不满,也不接受判决本身,当前上访、申诉以及暴力抗法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那么为何会存在判决可接受性缺失的现象?根源是什么?什么是判决的可接受性?应当如何定位?判决的受众是谁?与可接受性相关联吗?怎样才能实现判决的可接受性呢?本文就以上问题展开研究。具体说来,本文除导言、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受众理论视角下判决可接受性的概述。本部分是全文的基础,界定了判决可接受性概念的同时以受众理论为基础对判决受众作出分类。首先,对“判决可接受性”中的“判决”“可接受性”进行解读。“判决”始于诉讼是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具有过程性的判定。“可接受性”具有两层内涵,其一是主动的接纳,表现为心理上的认同,行为上的肯定。其二是被动容纳,表现为心理上的抗拒,行为上的被动服从。而“判决可接受性”的界定是对判决的过程、结果从内心与行为上的主动接受。其次,探讨受众研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受众魔弹论”、“受众中心论”、“交互式传受一体论”,与此相对的,受众对媒介传播的信息也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接受。最后,以受众理论中“社会分化论”的标准,对判决书受众进行分类,最终选取法律职业者和普通受众作为下文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分析了受众理论视角下判决可接受性的差异分析。本部分从法律职业者与普通受众角度论证了判决可接受性的差异。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精英化受众的代表,以程序正当和判决合法为接受标准;由于法官的倾向性选择和特有的专业性,其对判决具有较高的接受性。另一方面,普通受众作为大众受众的代表,以合情合理为接受标准,存在对判决可接受性缺失的情况,带来了判决书功能无法实现、司法资源浪费、社会稳定缺失等危害。第三部分考察了判决可接受性缺失的根源。本部分论证判决可接受性缺失的根源在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具体而言,从法官与大众角度阐述这种理性的有限性。首先,受到“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法官具有独断性,而处于客体性地位的受众在“和合”思想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下具有服从的被动性。其次,法官与大众之间的二元对立局面,让大众的反馈诉求在实体与程序上呈现弱实效性,法官回馈诉求呈现单一路径,反馈与回馈都不顺畅,法官与大众难以得到良好的交流互动。最后,法律的专业性导致了判决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就表现在大众法律素养不高和法官判决书说理缺乏深度、广度、力度,这使得大众丧失了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与前提。第四部分探讨了判决可接受性的寻求。本部分论证了应努力实现判决可接受性。首先,应以司法为民为起点。法官主动做出选择,法官要有面向大众的司法观,应作出面向大众的判决书,让大众不再处于客体性地位。其次,在程序上保证大众互动参与。法官与大众应共同努力保证交流顺畅,大众可通过旁听庭审等途径反馈诉求,法官也应当通过中间判决和公开心证等多途径回馈大众诉求,从而提高大众的参与程度。最后,应让大众拥有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应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丰富大众的法律知识并营造法治氛围。最为重要的是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保证论证充分,具体可以通过如提高法官能力、构建判决书说理激励机制、加强判决解释与论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