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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33份受贿罪无罪判决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判决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受贿罪无罪判决的较为特殊的一点为,在无罪判决作出的依据中,法定无罪的比例高于存疑无罪,体现了受贿罪的成立要件理解上比其他罪名复杂。在这一发现的基础上,本文继而以受贿罪成立要件为支点,从控辩审三方角度分析受贿罪无罪判决作出的原因,指出控审双方对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和对证据的适用理解不一为最主要的原因,而被告人(辩方)对无罪判决的不懈追求则是判决作出的最大动力。在总结前文对低无罪判决率和受贿罪无罪判决样本的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进而提出要正确对待受贿罪的无罪判决,其关键不在于提升受贿罪无罪判决率而在于提升判决作出的准确性,具体措施既包括正确看待受贿罪无罪判决的作出,也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形势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并指出相应的其他适用无罪判决的理由和情形。本文内容3万字左右,主文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无罪判决的概述。主要包括无罪判决的具体含义和整体特点,并概括学界对这些特点或现状形成原因的理论研究,指出学界对单独罪名的无罪分析缺乏,引出本文对受贿罪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受贿罪无罪判决的实证研究。首先介绍了本文样本选取的来源和具体标准,筛选出33份较为完整的受贿罪的无罪判决文书。然后通过仔细阅读案件过程、控辩焦点即法院裁决理由,分析、归纳、总结我国受贿罪无罪判决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受贿罪无罪判决的数量、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判决作出的时间和审级、控辩审三方的基本情况、无罪判决的种类及作出的依据。第三部分是从受贿罪自身的角度分析影响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因素,通过具体的受贿罪无罪判决案件分析控辩审三方在罪名的理解和证据规则的应用上对案件走向的影响,主要涉及控方对受贿罪成立要件的理解和法院的理解存在偏差,控审双方对证据的采纳和应用标准不一以及被告人自身对追求无罪判决结果的努力。第四部分结合上述分析,指出我们在理念上应当正确对待受贿罪的无罪判决。首先,要正确看待受贿罪的无罪判决的作出及其无罪判决率低下的问题,理解其中正当的因素也要警惕不合理因素带来的危害。其次,从第三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受贿罪无罪判决作出的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罪名要件的理解存在差异,这其中可能有不正常的干预因素,但总体上而言,控审双方如果对罪名有更深、更准确的理解,对各方来说都是有利而无一害的,所以需要正确理解受贿罪的成立要件。最后,笔者以案发前上交退还财物的情形为例主张还应正确看待受贿罪无罪判决适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