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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一词的界定是探讨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体育学界,对体育一词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念,我们应接受体育即“sport”的观念,并且应在对体育作广义的理解,即体育不仅包括身体教育,还包括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在法学视野下界定体育这一概念亦存在着不同的模式。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没有对体育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我们认为只有部分体育行为才能进入体育法的视野。法律视野下的体育外延应小于广义的体育概念的外延。体育法是存在的,而且已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这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据此,体育法是国家对体育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如英国的制止足球流氓立法,我国的反兴奋剂立法)和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规则的总称。前一类规则具有公力强制性的特点,而后一类规则具有自治性、专业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体育法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是多元性,表现为体育法渊源的多元性和效力来源的多元性。第二是国际性,体育的国际性决定了体育法所具有的国际性,国际体育法正在形成。第三是技术性,体育作为一项专门性活动,它的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体育法的技术性。体育法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围,国内体育法教材对体育法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所做的分类而进行论述。所发表的论文研究范围比较广泛,但不成体系,存在着大量的薄弱环节。在国外,对体育法范围的界定一般比较宽泛,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各种不同的体育法书籍讨论了广泛的体育法论题,对构建我国的体育法学体系有重要的启示。我们认为,体育法的范围应包括体育法基础理论、体育实体法和体育程序法。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对体育法的概念、特征、渊源、范围、效力等的研究。体育实体法包括体育宪法、体育民商法、体育刑法、体育行政法等,体育程序法包括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体育调解、兴奋剂检测程序、体育仲裁、体育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