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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的核心概念,也是最近刑法学界的争论热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去留,不仅仅影响这犯罪概念的定义,更是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的发展或者重塑。因此,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命运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建设和完善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新刑法的施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针砭日益激烈为背景,通过对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相关学说的梳理、分析,主要针对坚持刑事违法性为犯罪本质特征,和以“法益侵害”替代“社会危害性”的主张加以反驳,论证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我国刑法犯罪本质特征的合理性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不可替代。?第一章,本文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与非本质特征相对应,其中,犯罪本质特征侧重强调的是犯罪特征的重要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正是我国犯罪概念所反映的一系列基本特征中的最重要特征,是在其中起到基础作用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一直作为刑法的法学概念发展至今,在苏联和我国刑法中得到重视并衍生为犯罪概念的核心。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发展过程中的主客观结合性和其理论核心性无疑是其优势所在,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反映到犯罪的三特征中,无疑强调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地位。?第二章,本文叙述了学界学者们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诸多质疑,这些质疑多是理论上的,包括对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等。?第三章本文针对质疑社会危害性论者的观点,主要针对应受刑罚处罚性、刑事违法性、法益替代说的本质特征地位进行了反驳,针对“法益”概念,笔者认为:“法益”欲取“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而代之,但是法益的内容仍然是不确定的,法益更多的体现了实质价值判断的需求而非形式判断的需求,不仅法益侵害说无法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本质特征”这一命题正名,其自身替代社会危害性仍然是正当性也值得学者们再度考量。?第四章和结语部分,本文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可协调性、内容的确定性展开论述,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几乎贯穿了我国刑法的刑事立法、司法、执法的全阶段,它弥补了罪刑法定实际上的局限和不足,使我们在刑法中找到了人性的、价值的因素,使刑法不至于过于僵化。只要我们妥善处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两者的关系,社会危害性依旧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司法过程中,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共同作为定罪量刑的评判标准,刑事违法性的形式判断为主体,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作为出罪依据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实质保障,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当之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