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会有监督,无论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而监督既是权力为自己带上的锁链但同时又是对权力本身进行维护的预见性措施。监督制度亦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国家权力实施监督制约是现代政治制度运行的重要基本原则。西方的国家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议会监督权上,在此基础上衍变发展出宪法监督制度、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以及议会监督专员制度等监督形式。在我国,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是建立在人民监督权这个基础之上的。一直以来,以人民监督权为核心和基础形成了一系列的具体监督制度,这之中包括宪法监督、行政监察、检察监督及党纪检查,这一监督制度体系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然而其固有的监督权力分散、不独立以及监督对象不全面等局限性而未能有效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进行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且在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检察监督中有关职务犯罪监察等监察权力,设置新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与纪委合署办公,使国家权力分离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独立的监察权,实现监察全覆盖,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由监察体制改革到监察制度在法律上的正式确立,这一过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制度的建立从来都不是以法制化为终点,可以说,法制化是法律制度建立的起点,起点如何往往决定制度运行的效果。制度的法制化亦是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是一次法律的认可就可以完成的,因为没有一部法律是至善至美的。这个过程还需要法治化予以践行并不断完善。对于监察制度而言,我国古代就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御史监察制度,并逐步使其法律化;近现代亦有孙中山先生对“五权宪法”下监察制度的探索等,而监察体制改革下的监察权与此都不同,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当前我国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其不仅改变了我国国家机构的构成,而且形成了新的国家权力体系,即在原有国家权力体系中分离出独立的监察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之外,增加了监察权。因此,如何理解监察权?有必要对宪法修正案中有关监察的内容进行论述和分析。现在的宪法理论尚缺乏一定的解读。可以说这是在当前一般宪法理论之外的改革,存在着改革与宪法理论之间的疏离关系。因此,即使已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理论上还仍然存在着需要探究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为“宪法修改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国家权力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更拓展了“监察权理论”发展的空间。本文循着以上思路,并以法制化问题为主线,第一部分对监察权与国家监察制度立法的一般理论进行了论述,即对一般的监察权理论及其发展进行粗浅的解读,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监察的内涵和功能进行分析,之后归纳分析国家监察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监察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在立法现状中对修宪前和修宪后进行了分别论述,进而导出国家监察制度法制化的路径。第三部分是基于宪法修正案而对国家监察制度宪法规制基础进行的论述,首先对宪法修正案的形成以及通过的过程和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其次用宪法的视角分析国家监察权的权力性质,并进而论述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而引发的对国家监察制度的相关立法的阐述,宪法上的国家机构基本都有自己专门的组织法,而对于位高权重的监察委员会而言,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基于此点,本文试图探讨有关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问题;针对已经通过的《监察法》,本文尝试对其积极方面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评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对监察委员权力制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的内容及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