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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性问题,现行的“自动续期”法律规定存在着用词模糊、含义较广、难以实际操作等问题。“自动续期”虽然保证了住宅拥有者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不会丧失继续使用土地、拥有房屋的权利,但却忽略了住宅拥有者对房产的内在需求,因此有必要对住宅拥有者对房产的内在需求层次体系进行建设,并利用实证分析来研究各需求层次指标对续期意愿的影响程度,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对策建议。本研究首先利用文献研究法来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出与续期问题相关的概念;其次依据土地产权理论与房地产产权理论总结出一部分住宅拥有者在生活中对其房产所持有的若干项主要权利;最后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建立出住宅拥有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住宅的需求的三个层次:“拥有”、“持续拥有”、“更好地持续拥有”,其中,“拥有”需求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可续期性;“持续拥有”包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年限与可续期的次数;“更好地持续拥有”是指处于续期状态的房产应当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在法律上是有尊严的,住宅拥有者缴纳的续期费用应该是科学合理的,且在经济可承受的区间范围内,同时,住宅拥有者对这类房产应该拥有装修权、修缮权、重建权、出租权、出售权、抵押权、继承权。在实证研究部分,本研究根据前文所建立的需求层次体系内的指标设计调查问卷,最终筛选出1045份有效问卷,利用SPSS19.0中的多元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对各项需求层次指标对住宅拥有者进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意愿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得出显著影响续期意愿的因素有:续期年限、修缮权、重建权、出售权、抵押权、继承权和每年可承受最高续期缴费额度。基于研究结果,本研究梳理了国外与我国香港、台湾的地上权制度并进行优点借鉴,最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政策制定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以允许修葺情况下的建筑物使用寿命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续期年限,并明确住宅重建权的适用范围;第二,合理界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应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的土地价格为计算基准,考虑一定的免费续期面积,并对住宅拥有者实际占有分摊土地面积数量进行分级,对超大土地分摊面积的住宅拥有者实行超额累进加成收费。缴费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并允许根据个人经济情况选择分批缴纳或按年缴纳,或选择三种方式结合的混合缴纳方式;第三,明确住宅拥有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续期状态的房屋的可处分性与可继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