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理解——以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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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确立,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增级手段,正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飞速增长的专业担保机构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一并,在商业流程中扮演着信用增级商与风险控制者的角色。而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商业担保也逐渐成为复杂的贸易及金融交易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独立担保正是这种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不断总结传统担保制度的长处并吸收诸多相似制度的优点之后,自发选择和采纳了的一种担保形式。这一担保形式在国际上早已得到普遍的认可,近年来在我国的经济界,更是获得了担保提供商和担保受益人的广泛接受,被大量运用于银行出具的格式保函和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合同中。为了适应经济实践中担保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自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健全和完善担保法律制度,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其中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是规制担保领域相关权利义务的重要立法成果。但是不得不注意到在这两部立法中,对上述独立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不尽相同的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到底是相互援引的关系还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这种法律上的演变是否代表了立法机关对独立担保这一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商务工具的合法有效性的认识发生了转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两部法律中关于独立担保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的认识是否能够与我国担保制度发展的趋势向适应;能否满足经济现实中商业主体的迫切需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中的不同规定以及司法界、实务界对独立担保的不同理解进行对比,对去年出台的《物权法》中规制独立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不同的理解思路和解释方法,通过比较研究,论证不同解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尝试在法律解释层面解决独立担保合同在我国国内适用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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