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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分为二大阵营,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控制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多数,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因而他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忽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是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中居于"一股独大"的地位.近年来控制股东不正当地行使控制权,恶意违规操作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公司在控制股东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同时,现行《公司法》在公司利益冲突的事前制衡机制上也基本处于缺位或无效状态.所以,确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对控制股东的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可以限制和纠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从而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我国《公司法》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该文首先从法律上界定了股份公司控制股东的内涵,介绍了诚信义务和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股份公司的控制股东是因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公司的运营决策或其他重大事务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在操纵公司事务时对公司及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中都规定了这一义务.接着从法哲学、民法学及公司法学方面分析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得以确立有着十分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就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具体内容作了剖析:即作为方面的诚信义务和不作为方面的诚信义务,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控制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忠诚尽力,善意地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事,不得利用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然后阐述了判定股份公司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应以"商事判断规则"为标准,以此为依据详细列举了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有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公司资金、操纵信息披露及利润分配等.最后针对股份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产生原因,提出了以强化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为重心的制度构建设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设计缺陷、股份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控制股东有滥用控制权的可能和机会.公司立法中应当考虑采取包括优化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和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确保控制股东确实履行诚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