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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是矿产资源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它通过利用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规制,有效地保护了矿山环境,进而借助法治理念将生态化融入到矿山环境保护当中。矿山环境生态化涉及到众多学科,如:自然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法学等等。掌握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基本问题,即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平衡,运用法学研究方法,贯通众多学科,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研究发现,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治环境也不同,对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理念的认识存在着区别,但是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要形成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矿山环境生态保护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工业化进程较早,所以对矿山环境生态破坏所带来的危害认识深刻。在西方发达国家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进程当中,形成了很多的学说和观点,为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矿山环境生态化价值取向,在法治实践当中,取得很好的效果,对我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了解了国内外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同时,具体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的研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分析我国矿山环境生态化的概念构成,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从法学角度出发,梳理我国矿山环境生态化的内部逻辑关系,并提出矿山环境生态化的概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从整体上了解国内矿产资源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对矿山环境的损害情况,分析现行涉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运行状况,在理论的基础上推进并强化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的进程,提出矿山环境生态化经济性责任制度。其次,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即对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的研究由宏观到微观、由理论到实践的思路,进行国内外的观点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对比,总结出国内的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基本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具体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建设的状况。通过相关数据的调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情况、矿山环境损害等情况进行说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矿产环境生态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分析,结合自治区矿产行业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地方规章等,将自治区矿山环境生态化纳入到法治实践当中。通过规范分析法,为健全自治区矿山环境生态化法律运行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使自治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利用互相协调,构建自治区矿产行业循环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最终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环境生态化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