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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刑罚制度经历了由残酷、渐趋缓和、再到体现人道主义的轻刑化的发展历程。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世界各国在反省以监禁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体系缺陷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并开始大规模适用非监禁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国际社会早已倡导并广泛实施具有轻刑化意义的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历史时代,我国的刑罚制度和执法实践却仍固守重刑思想。从我国的刑罚制度看,虽然我国《刑法》早有非监禁刑的规定,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存的一些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实践更是较少适用。因此,当前对我国非监禁刑适用与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非监禁刑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以适用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为主,不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本文阐述了非监禁刑的历史发展与内涵界定,论证了非监禁刑适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分析了非监禁刑适用的现状和成因,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措施。非监禁刑的适用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它作为一种体现着谦抑、人道、经济、效益等时代精神的刑罚思潮,是人类刑罚文明不断演进的产物,是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现象的认识趋于理性化的结论。通过对我国非监禁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本文主张要更新观念,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并立足于刑罚适用的角度,对缓刑、管制、罚金刑提出了立法完善;针对我国现行非监禁刑执行体制的状况及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对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还应依托于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非监禁刑的适用、执行与社区矫正的推进应纳入同一平面总体考虑。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只需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不宜作大的变动。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把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执行手段,纳入我国刑罚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制度,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地位,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司法解释的力度,注重量刑与矫正机构的配合以及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引导法官扩大适用非监禁刑,防止非监禁刑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