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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有关理论问题是社会主义中国物权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对国家所有权的态度不是简单的平等化处理,或者简单的否定其“所有权”性质,而是看到它作为一种所有权既有基于国家法人人格一般化假设而平等化、世俗化的适用要求,同时也兼有为一般私权理论无法解释的“政治意味”,是矛盾的统一体。 本文包含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 引言部分比较了分别由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主持起草的两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国家所有权的不同规定,提出了新时期国家所有权研究的新特点。 第一章介绍了国家所有权概念与性质在当代面临的挑战与质疑,并将问题上溯至罗马法中国家取得所有权的立法技术中的矛盾。这导致依据客体物本身的性质将国家所有权现象划分为国家公产所有权与国家私产所有权。 第二章在将私权的本质由主观权利扩展至形式私权的基础上,论证了主要的国家公产所有权——公用物上的国家所有权的私权性,进而提出公用物的归属关系与其公用性质的设定与维持关系是不同的,可分离的。 第三章通过比较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在东西方的不同理解,提出应区分国有独资企业与国家持股公司中两权分离的不同内涵,从而提出国家对两种企业财产取得所有权的不同内涵。 第四章针对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分离理论,认为国家财产行政权在民法的视野中会在形式上转化为公法人行为能力,国家政治人格与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分离,故国家所有权在实质上仍有“政治意味”,代替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可行的方案是限制国家财产行为能力,完善国家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假设的结构分析,以及二元假设对所有权制度的要求的总结,认为国家取得所有权,特别是国家私产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不周延的必然结果与补救措施,但同时也有破坏二元假设结构均衡的危险,故国家所有权也应纳入旨在保持这一均衡的所有权社会化的改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