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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实施轻微的伤害行为导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此类案件的定罪处罚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操作标准,与此有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导致现实生活中司法裁判差异比较大。不仅各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同,甚至同一个地方类似案件也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不同的案件定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相对于常见的、发生频率较高的暴力性犯罪案件而言,此类案件自身具有其特殊性,研究此类案件的定性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对李维军、李红军故意伤害这一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总结了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争议,探讨了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定性问题。影响本案定性的首要因素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笔者通过对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说、偶然说等理论的分析,探讨在被害人为特殊体质者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察行为人实施打击行为时,主观的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态又分为故意、过失和不可预见,由于主观心理状态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比较抽象,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和自身素质等因素进行判断,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认定比较困难和复杂。这一点既是影响本案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之一。以上两个因素直接决定了本案的罪名认定。最后,笔者对本案的定性和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