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isc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为此,需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包括加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而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这样一个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本土资源较为稀缺的国家而言,大量移植、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与有关国际公约接轨,也就是走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道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内涵及其特征,总结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的完善,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本文拟结合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运用逻辑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角度考察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全方位的理性思考。  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是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概述。在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之前,需要先探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概念。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作为刑法国际化的下位概念,可以从一般理论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和个案意义上一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国际化两个层次上理解。个案意义上一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是指某一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刑法的移出或移入,或与国际知识产权刑事公约接轨,从而使本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朝着科学、民主、文明的方向不断前进。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因而属于个案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具有深刻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内在原因是各国法律具有内在的共性因素,外在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确立、经济全球化运动以及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日益国际化等。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过程中,考察其特征,有助于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基本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从而为我们自觉利用该规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提供条件。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己然客观事实与未然发展趋势的统一;第二,差异性与趋同性并存;第三,形式上的国内法性与内容上的国际法性的统一。  第二章主要是对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考察与评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国际化就是要不断比较、借鉴、移植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因而需要对国际及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进行考察与评析。本文认为,国际公约及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具有刑事法网严密细致、刑罚多元轻缓等特征,刑事法网严密细致主要表现在罪名体系完整、保护对象广泛上,刑罚多元轻缓主要表现在以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为核心,有些国家规定了资格刑上。  第三章主要是考察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过程,并对之进行评析。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经历了从起步到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不断国际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基本上做到了刑事法网的严密、刑罚的轻缓,与世界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趋势基本一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与外国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也在以下几方面有明显不同或不足: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不够完善;罪状设计不够科学;刑罚设置上存在缺陷等等。  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在借鉴、移植国际公约以及外国先进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经验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原则。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的进程中,并不是外国刑法立法中有的我国刑法中也要有,也并不是外国刑法中没有的我国就不能有,我国借鉴和移植外国刑法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刑法的基本规律。那么,到底外国的哪些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值得借鉴和移植,而哪些不值得借鉴和移植呢?这就需要为借鉴、移植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时设立一些原则,符合这些原则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予以借鉴、移植;不符合这些原则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就不予借鉴、移植。本文认为,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进程中应遵守及时、协调、谦抑三个原则。“及时”就是将那些外国刑法中规定的比较成熟的刑法规范结合我国惩治犯罪的需要,及时吸收到我国刑法中来。“协调”就是要在刑法立法国际化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协调活动,确保各种形式的刑法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在内容上完整完备、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和冲突,没有重叠和空白,在形式上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谦抑”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之后,才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动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的必要,因此,如果我国的非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规制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就不宜再借鉴、移植该外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中的这些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过程中曾有违反谦抑原则的现象,例如借鉴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把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第五章是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的转变。刑法的立法模式是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科学的刑法立法模式能够正确地反映刑法中犯罪的本质。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的建构是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国际化改革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所采用的刑法典模式存在着难以保持刑法典的稳定、缺乏直接可操作性和难以体现知识产权犯罪特点的缺陷。本文在考察国外以及有关地区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之后,建议我国采用结合型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或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外,通过在知识产权法中设立一些附属刑法规范,以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和适应知识产权犯罪灵活多变的需要。  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罪种和罪状的改革。一国刑法的犯罪圈设置是严密还是稀疏,是该国立法者借鉴外国有关规定,结合本国国情而决定的。犯罪法网的宽窄直接影响其刑罚的效果。因此,合理配置社会控制资源、恰当地划定犯罪圈,是刑法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结合国际化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中的罪种和罪状部分应进行以下改革:第一,增设部分侵犯知识产权新罪,即设立反向假冒商标罪和侵犯专利权罪。第二,修改、充实现有犯罪的罪状,即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范围,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方式;明确规定把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将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对假冒驰名商标的犯罪加重处罚;改革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重点置于著作财产性权利之上;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限制在故意的罪过形式上;改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类型;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违约行为处理,予以非犯罪化。  第七章是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刑罚改革。刑罚理性化是刑罚改革的价值目标。刑罚应该维持在既定条件下恰好能制止犯罪的一种限度,超出制止犯罪需要限度的刑罚是不必要的。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中的刑罚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刑罚尚存在着量刑情节设置不合理、刑种配置不当、罪刑设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进行以下改革:在量刑情节方面,采用数额与情节相结合的量刑情节;在刑种配置方面,取消管制刑,提升罚金刑地位、采用限额罚金制;在罪刑均衡方面,提高假冒专利罪的法定刑,降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刑,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和著作权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其他文献
犯罪转化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而转化犯这一概念则是我国刑法学者的首创。近年来,学界对转化犯理论青睐有加,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对现有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上。然而,转化犯不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电信行业的发展日渐迅猛,从而使电信客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变得很不稳固,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服务合同
本文是对重构我国宪法典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所作的一番尝试。这一建构的价值与意义首先来源于基本权利体系这一命题在整个宪法学研究中的核心性地位,其次中国当代的现实背景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受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理念的影响认为,“空间”乃是土地的当然附属部分,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一旦分离将造成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然而,随着土地的稀缺性与人口数
目前,学者研究证券监管多从经济学视角或注释法学视角进行分析,认为证券监管缘于市场失灵或法律不完备,要求政府主动、适时干预。在这种研究视角下,证券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
稻草还田免耕抛秧稻田养鸭技术能有效地控制水稻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纹枯病等病虫和稻田杂草的发生,并有施肥效果,可以减少农药与化肥的施用量,是一项很好的水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