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区域法制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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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合作组织,享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与作为国际组织的欧洲理事会是国际法上独立区别的两个个体。在狭义的欧盟法律体系中,根据管辖内容、规范主体等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强制型法和契约型法两种不同效力层级,强制型法中又可区分为基础性法和派生性法两类。  区域法制化是国际社会法制化的一种发展形态,属于国际法制化项下的一种具体类别。欧盟的区域法制化,是欧盟层面的法制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制经由良性互动与动态平衡的过程与结果。这种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区域法制的建构;二是欧盟区域法制的实施。欧盟区域法制的良好架构与顺利实施建立在三个基础之上:一、文化基础,即欧盟地区各成员国间的共同价值,对人权的保护是其中的重点。二、政治基础,主要基于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三、经济基础,即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其中内部统一市场中的四大自由流通和单一货币的产生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欧盟国际法主体地位等方面对《欧洲宪法条约》精髓的保留,使《里斯本条约》在实质上近似于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宪法文件。欧盟法规范内部市场四大自由的主要目的是规制成员国的不当行为,消除成员国内部市场中的壁垒和障碍,保障欧盟内部货物、人员、服务以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通。欧盟法的实施保障机制主要体现为各成员国与欧盟的法制互动,从本质上考察的是欧盟法律规范与成员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化现状,欧盟良好的区域法制化发展带给中国法制化进程许多思考与启示。首先应改进立法程序,加强立法主体沟通以及立法程序的民主,并可以借鉴欧盟在法律草案中附加立法目的说明和调研情况例证的硬性规定。其次,改革现有法律审查制度,补充法律规范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措施,增强法院的相关审查职能。最后可以借鉴欧盟在区域发展中的经验,促进我国国内层面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国际层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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