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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之前,我国法上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第127条。虽然该条对于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和简略,导致在个案适用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调整,可见立法者也意识到了此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相对《民法通则》来讲,《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例如归责原则更加多元化、免责事由的适用遭到了严格限制、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相对丰富了动物侵权方面的立法,但对于现实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解决和适用,仍不能完全满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一些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分别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理论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研究,并比较了国外相关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一些完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相关制度的建议,以期《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笔者阐述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理论基础,即危险责任理论和替代责任原则。其次,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并总结出我国法上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二元混合归责体系。最后,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上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重点探讨了动物范围的界定和动物危险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介绍。笔者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其次,对《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范围了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在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主体确定的问题。最后,讨论了动物在被买卖或盗窃情形下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介绍。笔者分别针对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约定免责作了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几种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即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或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第五部分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思考。笔者反思了《侵权责任法》立法上的不足,例如对动物园的动物区别对待有失妥当、关于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