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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劳务派遣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优势已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具有其特殊性,它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指挥权与管理权,这种“雇佣”与“使用”的相分离的模式导致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和艰巨性。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初步的规制。2013年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章节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是劳务派遣立法环节的一大进步。之前无法可依的地方开始有法可依,一些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也重新做出了规定,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这次修订有很大的进步和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我们更应该关注其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地方,这样才能及时改善,推进下一次修订和整个立法的完善。就现行的立法而言,还存在如下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成立的门槛较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划分和承担不明确,派遣范围不规范,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等等。这些方面相关规定的缺乏和不足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频繁遭受侵害且救济困难。因此,严格劳务派遣设立的门槛,明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细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保护受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就如何加强受遣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劳务派遣中受遣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探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