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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关于它的证据适用却备受争议,诉讼中大大超出了证据的作用范畴。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已明确将其规定为证据,但我国证据制度要求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证据形式,这是证据合法性的首要因素。证据形式不明确,使得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存在瑕疵,也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证据的质证和采信,目前关于它的相关制度也非常有限,导致实践中具体操作出现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为事故认定书的正确适用提供一点参考意见。同时根据目前在适用认定书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意见和解决措施,促使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归纳。在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归纳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如何、法院是否应当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是否享有救济权、如何救济。通过对实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在下文运用相关法理来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论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定位为鉴定意见具有合理性,作为证据其证明力自然应当经法庭审查后确定,而不能仅仅因其是交警部门所作就具有了预设的证明力。其次,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的必要性,在比照鉴定意见证据制度的基础上,从鉴定人(此处指制作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法官技术顾问和专家陪审三个方面确保鉴定人、当事人、法庭三方都能有效的参与对事故认定书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质证,在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后,才可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最后,论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救济的必要性,作为处理交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认定有误却不给予相应的救济,很容易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因此,应当允许对此进行重新认定,并根据其特性完善相关的认定制度。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首先,法院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位为公文书证,依此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来排除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这是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的定位错误,导致当事人对此进行质证的门槛被提高。其次,一审中法院不顾当事人的异议对事故认定书直接采信,二审中法院虽有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审查和说明,但也是建立在事故认定书具有公信力的基础之上,这使得法庭质证流于形式,不符合诉讼中的证据采信规则。最后,对当事人异议的回应上只是“一笔带过”,没有给予充分的救济,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仍依事故认定书进行判决,有损判决的公正性。第四部分,本案的启示。针对当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根据理论与实践的现实情况,提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立法做出进一步解释,以减少理论争议,统一司法实践;另一方面,交通事认定书代表着制作主体的权威与技术,目前对事故认定书的不信任的现象不在少数,也是我国司法鉴定中公信力缺失和信任危机的体现,以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来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树立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完善鉴定意见的司法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