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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是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由于种种历史的、现实的客观因素,目前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并不高。这就决定了专业化应当首当其冲地成为职业化的必由之路。在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诸多因素中,历史因素是不可忽略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属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思想没有为法治思想留有更多的发展空间,没有法治,法官的地位与专业化程度就要受到根本性影响,这也决定了法官无法实现其自身职业化。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而导致了法官在执行法律时没有把法律的精神贯穿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或危险使其职业保障完全得不到实现,而法官职业保障也是职业化建设中的重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