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主体——学校教育中学生权利之研究

来源 :华东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jzxjzxjzxjzxjzxj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学校教育中,权利话语和权利视角几乎不曾参与其中,这就造成了我国学校中,管理者和教师的权力和权力表现手段可以随意侵入学生本该有的自由和权利空间。有鉴于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要用权利话语,从学生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学校教育中的一些管理和教学现象与问题,从而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力划定一定的边界。 因为“权利”是政治哲学的话语,因此,把权利话语运用到教育中,就是在某种程度上,把教育看成一个政治性的事件。但是,教育毕竟有它的特殊性,因此,也要避免把一般的政治哲学权利理论粗糙挪用到学生权利分析上来。本研究着重的是用权利的概念框架来分析教育中的现象和问题,因此,本研究在第一章中主要是从工具意义上来思考了权利的概念和涵义,而没有对权利价值理论过多着墨。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思考了学生权利的特殊性,那就是:对学生权利的分析应该主要落实在学生的精神生活层面上;学生,因为其理智可能尚不成熟,因此,他虽然是权利利益主体,但可能无法成为权利主张的主体,这时候就需要有成人来替代他主张。 “学生权利”的概念大致是上世纪后半期出现的,但是,学生权利的思考是从有关儿童的思考中孕育出来的,而有关儿童的思考也是随着人权理念的影响逐渐成熟起来的。所以,思考学生的权利,不能不在儿童观的演进上来回根溯源。在这里,笔者把学生权利的历史回顾分为三途:一途从西方教育思想史入手,把西方教育思想史上的儿童观分为三种类型;一途从我国社会儿童思想史入手;一途从20世纪国际儿童权利保护的进展线索入手。本研究的第二、第三章,主要就是对这三种历史回顾的线索所做的详细阐述。 我国在儿童和学生权利的立法保护上也已经有所建树,本文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在儿童和学生权利立法保护上的一些状况和特点,为了把这些状况和特点说清楚,笔者拉进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美国——来做了一番比较研究。总体而言,本研究的前四章是对学生权利做的一番背景性的宏观思考,后四章是在这种思考的基础上对我国学校教育做的一番微观考察。这种考察主要集中在学生管理之惩罚技术上面,以及教学中学生的学习权的核心——自主思考和表达权利——上面,对此,本研究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做了具体的论述。 另外,根据赵汀阳先生的说法,生活是自成目的性的,因此,就学生来说,也不能抹杀童年生活来换取幸福的成年生活。生活着的学生,就不仅只有学习者这样一种角色规定性,他还是一个儿童,需要享有儿童期特有的童年生活品性,因此,保护童年,为童年生活留有空间,也是学校应该有的责任。对此本研究在第七章有专门论述。 第八章讲的是学生权利的张扬可能给学校和教师教育权力带来的冲击,以及针对此冲击,学校和教师需要对教育权力所做的调整。
其他文献
小学时期是一个特殊的人生阶段,可塑性极强,小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开始萌生。人的现代化的核心是人格的现代转型与构建。公民人格教育问题历来就是公民教育的核心问题。
基层选材是整个运动训练系统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它的成功与否将对整个训练工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层次的选材如果指标简化,评定方法科学、简便,就有利于在基层推广和实施,并能提高
教师教育是在终身教育思想和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指导下,根据教师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对教师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职后培训的统称。教师教育一体化则是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的延伸
信息时代对人才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协作能力和信息素养能力是更为需要学习和养成的生存和发展的本领。以人的学习为基点的、以教为中心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对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