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财产管理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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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是监护人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管理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财产实施的以保存、改良或利用为目的的事实及法律行为。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的性质较为特殊,其本质上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法律规定赋予这种职责以权利的外观。当前我国关于财产管理权的立法规范设计过于抽象,其权限范围笼统,且并无完善的监督措施,以致当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事件频发。因此,虽监护人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监护人行使这一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当前对于限制措施的规定甚为匮乏。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国内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度检视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年监护制度中限制监护人财产管理权的相关制度措施,从完善监护制度本身以及寻求监护制度以外的替代措施两个方面着手,为限制我国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提出建议。针对监护制度本身,在程序法上要完善公权力对监护事务的干预,逐步建立部分撤销监护制度、财产报告及登记制度,以及对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所居不动产的权限进行限制;在实体法方面,要在明确财产管理权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行界定,同时对监护人违背被监护人利益行使财产管理权的处理模式进行完善。在监护制度之外,结合我国当前实践,应用信托模式进行财产管理,同时加强公证服务与监护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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