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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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事改革的进行,商标的识别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实践中,“微信”、“叫了个鸡”、“叫了个鸭”、“挺乃儿”、“MLGB”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件层出不穷,使得学界和司法界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关注度也与日俱增。本文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将研究对象定位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力图从多角度探究“不良影响”条款的基本理论,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第一部分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定义、定性、定位三个方面审视“不良影响”条款的基本理论。一方面,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义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争论地逐一回应,厘清“不良影响”条款的定位。通过把“不良影响”条款和其他相关条例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条款和《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使用事由,实践中不应将其与相对禁止使用事由相混淆。第二部分通过对2018年商标行政纠纷的案例检索,研读并分析了与“不良影响”条款相关的192个案例,将实践中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进行裁判的案件分为两大类,四小类,并且根据每种案件的不同及其特殊点,进行了不同的分析探讨。然后,以其类型各异的争议点作为突破口,模拟裁判观点,试图得出具有特殊意义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第三部分针对“不良影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适用的司法现状,从适用思路、适用原则、适用例外三个方面提出了适用建议。首先,从适用程序、法律适用及适用方法三个方面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思路进行梳理;其次,从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入手,分析“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提出“不良影响”条款限定的对象应是商标本身,只有在标识未注册或商标本身存在“不良影响”规定的情形下商标才不得使用,与商标的使用行为无关;最后,采用正反论证的方法,先从正面界定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再从反面排除在适用条款时不应被纳入考量范围的无关因素,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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