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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意味着整个金融领域的自我突破与演变,更意味着对既有金融法律体系的挑战与破坏。利率市场化改革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它与法律制度之间应该是一种“改革与法律相适应,而法律又为改革提供正当性”的关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行利率管制,法律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行政管制的权力,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经营机构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关于利率制定和管理的各项决定。而所谓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放开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等金融经营机构充分享有利率定价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来自主决定和调节金融融资的利率水平。通过对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利率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这些法律制度在核心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无法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完成提供系统高效的制度保障。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要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必须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核心法律制度,确认、设定和保护商业银行等金融经营机构的利率定价权;其次,需要合理设计银行准入、银行竞争和银行自律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金融监管职能,防止商业银行等金融经营机构滥用利率定价权,防范和化解放开利率管制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最后,应当建立健全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和社会信用等配套法律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