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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带来了大工业生产时代的来临,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矿产作业、建筑工程等人类活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但同时这些活动本身又蕴含着大量的风险,过失犯罪越来越多并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因而,社会进步与这种进步带来的风险之间的平衡就成为过失犯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然而我国的过失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在准确认定过失犯罪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未能明确过失实行行为在过失犯罪认定中的应有地位,而过分侧重于从主观层面对过失犯罪进行界定。这些实践中的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厘清,为了回应高风险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德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过失实行行为的形式内容与实质要求,从而揭示了过失实行行为在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与明确过失责任中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