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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为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增设的一个罪名,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关于侵占罪的刑法条文较为概括,再加上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侵占案件的具体认定带来一定困扰。多年来,刑法理论界对于侵占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讨,但仍有许多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比如遗忘物的具体认定,持有的内涵,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中的地位和具体认定标准等。本文以张建勇侵占案为着眼点,在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的同时,对于理论界中存在的关于侵占罪的不同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论焦点。首先,介绍了案情以及在案件的定性上存在的几种分歧意见,并对各自的理由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其次,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归纳出案件的争论焦点并简述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第二部分货款的性质和控制状态。首先,对遗忘物与遗失物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根据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的区别认定货款属于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其次,通过对遗忘在货车上货款控制状态的分析,笔者认为货款处于张建勇控制支配之下。第三部分持有的合法性和转移货款行为分析。本文从理论界对持有的不同理解,持有的合法性展开论述,经过细致的分析认为行为人张建勇对货款的持有属于合法持有。既然行为人张建勇合法持有该货款,那么其转移货款的行为就不属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第四部分拒不退还或交出及侵占罪告诉形式分析。首先,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性质进行简要介绍,根据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表示对象和方式分析张建勇的行为;其次,根据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时间标准认定行为人张建勇的行为在本案中成立拒不退还或交出;最后,对侵占罪的告诉形式进行简要论述。第五部分案件分析结论。行为人张建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占罪,并对张建勇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同时指出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并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