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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这个知识经济的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人才的培养。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以列举的方式将劳务排除在股东出资的方式之外,这使得像那些拥有丰富知识的高科技人才,不能以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将出资范围扩大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实践活动中对劳务出资做进一步的探讨。通过对劳务出资中劳务含义、劳务特点的研究,提出劳务作为出资的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劳务虽然依附于人的身体不从视觉上直接观察到,但是其具有的经营功能是不容许忽视的,公司的经营结果归根到底都是人的劳务的结果。文章通过研究劳务出资的现实需求,分析劳务出资产生的原因;通过研究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在我国劳务出资的法律模式。通过对劳务出资进行一定的限制,完全可以避开劳务出资的缺点,进而充分发挥其对公司的经营功能。 文章首先通过归纳的方法,明确了用于公司出资的概念,进一步研究了劳务所有的特性。通过对劳务特性分析,重点研究劳务出资其对于今天法律环境下的障碍。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国家对劳务出资的立法模式分析,得出我国将来允许劳务出资的情形下,应该对劳务出资设置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国家不缺乏有能力的领导者,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这些领导者进行肯定,只有肯定了他们的才华,才会使其忠实的为公司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