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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民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之万民法。罗马法采先占自由主义的立法例,不仅可以适用于动产无主物所有权之取得,还可以应用于不动产之取得。日耳曼法在继承罗马法的先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采先占权主义对先占的获取主体进行限制,即无主不动产只能由国家取得所有权,而无主动产也只能由经法律允许的特定私人获得。现代民法在融合了前两者基础上衍生出二元主义立法模式而被许多国家采纳,如德国、日本和意大利民法。先占法律制度拥有明晰无主物产权,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的作用。尽管先占制度在我国古代史之习惯法和成文法中都占有一席之地,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深受苏联民法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有法律都未将其囊括其中。先占法律制度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学者史尚宽、王泽鉴、谢在全、梁慧星等都曾在各自的著作中对先占进行过较为详尽的阐述,明确指出了先占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先占这一习惯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法律实践大都认可这些活动,允许先占人获得物之所有权。尽管如此,近年来诸如乌木等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无主物纠纷案件却时有发生,我国现有法律因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而导致法院对案件难以判定,往往通过驳回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先占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建立先占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可谓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对先占这一重要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采取了文献查阅、比较分析等方法,从历史演变角度纵向考察了世界各国法律及我国法律沿革中的先占制度,并横向比较了先占与其他所有权取得方式诸如遗失物取得,埋藏物、隐藏物取得,取得时效制度等的异同,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先占的概念,先占的构成要件,先占的限制及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最后提出在我国构建先占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囿于见识浅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