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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从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在学界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然而,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其一般处断原则,但却存在一些具体的处断规则,如《刑法》分则中的某些条款以及某些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断;有的则规定,要按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还有的则直接规定了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一下子增加了八条类似的具体处断规则,其中既有规定从一重处罚的,也有规定从一重定罪从重处罚的。具体处断规则不同,让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三种主要观点。长期占据理论界与实务界通说观点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近年来,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与数罪并罚原则显然风头更劲。尤其是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在某些学者看来,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在我国的学术界的地位似乎已经带有了定论性质。而作为通说观点的从一重处断原则,则被批评为无法实现对行为的全面评价,导致罪刑评价不够均衡。因此,现阶段重新梳理三大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有鉴于此,除了引言与结语,本文主要分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针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观点提出质疑。一方面,从罪数的判断上论证想象竞合犯的实质是一罪。罪数判断的标准采用我国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说并无不妥,针对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是实质数罪的观点提出质疑,第一,想象竞合犯在违法性与有责性上有别于实质数罪;第二,一行为认定数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三,通过反证法亦能得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并非数罪,而是一罪,从而否定数罪并罚原则的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对于数罪并罚能有效解决夹结困境的观点,德国刑法学者雅科布斯的观点可以作为解决路径,即可以先将本来独立的两个犯罪按数罪进行并罚,再将其与夹结的犯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第二章主要是针对从一重重处断论者的观点提出质疑。一方面,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两大原则冲突的角度,论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优先适用性,也即不能适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由于传统的刑法观更强调前者,很多时候涉嫌侵犯人权,为了达到平衡的效果,“矫枉就有必要过正”,在现代法治国观念的倡导下更应强调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优先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亦应优先。另外,在具体条文中的表述都是“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没有提到从重或者加重,根据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将轻罪法益侵害结果作为量刑情节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因此,在想象竞合犯处罚的场合,应当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位阶优先性,也即认为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不够妥当。另一方面,针对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的具体适用提出质疑,指出其适用面临三种技术障碍。具体如下:第一,从重处罚缺乏客观标准,容易造成“同案”的判罚差异性较大,影响法律的权威;第二,当重罪的宣告刑本身就是法定最高刑时,从重处罚没有适用空间;第三,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可能造成罪刑不均衡,从而违背罪刑相当原则。第三章对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重新界定,进而主张对其坚守的合理性。反对者们均将矛头指向量刑不公,认为坚持从一重处断原则将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重塑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内涵,对规范用语进行解读,认为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包括从重处罚是对规范精神的坚守。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情况亦可判断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合理性;再次,从法理根据上用主观责任论、客观违法性论以及行为单一说诠释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合理性。最后,对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处断作为一般处断原则的司法适用重新作出了界定。第一,对于重罪、轻罪的比较,赞同以宣告刑作为比较标准而非以法定刑作为标准,也即赞同“先定后比法”。第二,“轻罪”附加刑并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故认为对轻罪的附加刑不能进行并罚。第三,对于亲告罪的追诉,只能以“亲告的罪”为限,而不能以告诉事实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