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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的社会功能随之增强,诉讼作为实现公民权利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然而,事物皆有两面。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若不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就必然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一旦滥用成为现实,恶意诉讼便会产生并日益泛滥。不仅严重侵害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司法公正与权威、诉讼价值构成直接冲击,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害。本论文旨在研究民事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为彻底消除这一社会公害献计献策。其主要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研究的是民事恶意诉讼的基本含义,包括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其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危害,并着重分析其形成原因,以便对症下药。第三部分在强调规制民事恶意诉讼必要性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规制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对策,以便为我国构建并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对策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合理建议。主张从宏观到微观、一般到特殊、模糊规范到确定规范,多角度、全方位地构建具体周密、科学合理的规制系统。做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相配合、民事规制与刑事规制相结合,共同发挥遏制恶意诉讼的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可以通过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将一部分恶意起诉行为过滤下来;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确认行为无效,也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做出否定裁判之后,受害人或公诉机关还可另行提起诉讼,追究恶意诉讼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或其它法律责任。如果损害程度较轻,法庭可以直接采取罚款、拘留、赔礼道歉等程序性措施予以规制;如果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受害人理应承担的诉讼成本,则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秩?褚饨洗蠡蚯榻谘现匾灾劣诖シ感谭?则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