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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发端于19世纪西方宗教慈善活动,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西方各国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着力于从立法上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制度。经过不懈的努力,西方各国的志愿服务正在走上系统化、组织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提升自我素养,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被服务者通过志愿服务得到了需要的帮助;国家则通过对志愿服务的大力提倡培养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了社会经济文明的发展,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在志愿服务上找到了平衡点。为了更好地保障志愿服务的发展,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立法为志愿组织的良好运行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运行良好的志愿组织又反过来给志愿服务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依据。中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较之西方各国相对落后,志愿精神在我国虽早已存在,但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发展起步却比较晚。近年来,我国举办的大型赛事和会议中不断涌现出大批志愿者,我们看到志愿服务带来的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也看到有些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自身权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立足于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研究,尝试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制度中吸取经验,借以完善我国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绪论部分结合各国志愿服务发展历史简要阐述志愿服务在现代社会产生的根源,在阐明志愿服务研究的重要性之后,简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途径。第一章对志愿服务的理论进行了概述,借助学者的研究和国外立法的规定,确定了志愿服务的概念、特点以及类型。之后,笔者对现代西方经济领域有关志愿服务的理论进行阐述,最终对伍思努提出的政府、社会、志愿部门三部门相互依赖理论表示支持。最后,在肯定志愿服务行为属于一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志愿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二章对我国内地的志愿服务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志愿服务的现实意义催生了志愿服务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加大众对志愿服务的了解和认识、有效避免志愿服务的流失、志愿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等等。笔者进而思考了我国志愿服务立法思路,提出了采用统一的、以规定志愿服务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兼顾管理和保障的立法模式的建议。最后,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选取了世界上志愿服务最为发达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以及与内地社会现状最为相似的台湾地区作为志愿服务立法比较研究的对象,深入探讨和分析他们的立法过程、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总结了他们志愿服务立法的特点和长处,并通过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级别较低体系混乱、志愿服务责任规定不明确、配套制度设定不完善的不足之处。第四章在前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的立法对策。这个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笔者尝试从三个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从完善志愿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的角度,对建立我国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培训制度以及评估监督制度提出了设想;从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法律制度的角度,建议立法从荣誉、财税政策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设立激励制度;从完善涉诉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的角度,提出了界定志愿服务法律责任和完善志愿者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志愿服务在我国开展得如火如荼,而志愿服务的立法保护任重而道远,所谓风正好扬帆,现在正是我国完善相关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