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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确定的代位权制度,债权归属效果上采取“优先受偿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角债”、“讨债难”的问题,但“优先受偿规则”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债的保全”功能转化为“债的实现”功能,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不是一种突破,而是一种否定,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对债权人进行特殊保护;并且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中行使代位权会使诉讼程序异常的繁琐与复杂,至此,此种“优先受偿规则”的被采用不但在理论上存在有困惑,在实践中也出现诸多的问题,该制度似乎并没有如预期那样的有效。而与“优先受偿规则”不同的“入库规则”,它将债的功能限制在“债的保全”,能够很好的把持对债的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的那个度,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并且在实践当中也不会出现象“优先受偿规则”鼓吹者所鼓吹的不经济问题。因此,采取“入库规则”不但在理论上不会出现混乱,在实践中也不会难于操作。当然,“入库规则”的一个最大的弊端就是会出现“搭便车”的问题,为了提高其行使的效率,有必要承认在特定条件下代位权人的优先权和抵消权。本文针对“优先受偿规则”所遭遇的困境和对“入库规则”进行的合理性分析,建议以“入库规则”为中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来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