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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大众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工作较为关注,但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全面关怀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他们的监护问题,只有解决了监护问题,对他们的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更顺利、持续的开展。当监护问题得到确定,不论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他们的救助,都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特殊儿童群体中,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很容易被忽视,他们处于一种有父母而无监护的状态,法律和社会救助对他们的监护权益保障不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良好实现,能使他们少走弯路,早日成材,也能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因素。我国对他们的监护问题的工作起点较晚,法律规定宽泛笼统,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社会支持力度不大,正因为各方面的保障没有到位,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出现流浪、辍学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实状况显示出解决他们的监护权问题紧迫而艰巨。本文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益保障为立足点,从监护权的国家理论、社会理论方面出发,以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实行支持监护与重构监护以及提出具体的对策为创新点,分析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现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监护权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出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试图为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监护权作一概述,通过阐述监护述的概念、性质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分析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国家责任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首先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国家责任理论的基础为国家有权利与义务对少年儿童进行保护。再对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了分析,从一些外国对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作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现状从不同的主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的监护、救助情况进行了描述。从南京饿死女童案、司法部的社会调查,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的救助下的生存状况客观反应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情况。第四部分提出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是提出了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文章分析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的争论,得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的监护权予以支持或者重建的结论;二是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监护权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三是从四个方面提出监护权转移后监护监督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了监护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为对监护工作重视不够、缺少经济支持、社会宽容度不够,对这一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群体不理解、不尊重和支持,使得他们的成长环境较差;立法上需要予以完善,他们的监护权没有坚强的法律保障;公权力对这一权益保障的支持力度不大。第六部分重点阐述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一是笔者提出了应实行支持监护与重构监护两种方式对监护权进行安排,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保障的合理安置,这也是本文的新颖处之一。分析了支持与重构监护的理论基础,对支持监护和重构监护的情况进行了阐述,提出对监护权的重构监护包括监护权的强制撤销和协议转移以及国家监护。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监护权合法实施。这一部分笔者提出要区分亲权与监护权,明确监护的主体以及国家在监护中的责任,同时规范社会救助的监护形式。三是拓宽社会监护机构的范围,保障监外无亲属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建立国家——民间的多元监护体系。四是加大政策引领与经济支持力度,国家在政策层面要进行引领,加大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工作的政策倾斜,加大经济支持力度。第五部分主要叙述了监护权监督的内容,从制度、设立机构、人员配置、监护方式、监护人的条件等方面对监护监督的内容作了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监护监督人不称职、滥用监护权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及时对监护权予以转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