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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合同解除权,整个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行使的制约而展开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无风险,无保险”,保险是一种风险的积聚与分散机制,它把危险在多数人中加以分担。然而保险交易中存在着危险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危险所依附的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密切相关,或由其掌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于享有能够作出风险高低判断的具体信息的优势地位,趋利动机会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从而破坏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价平衡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要赋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以矫正对价严重失衡。与此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经济实力、交易能力、信息能力越来越大的差距使得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格式合同面临“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困境,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同样带来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的道德危险与逆向选择,这会带来对保险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分散风险的破坏。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原则是保险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和权利合理分配的基础。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和适当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就成为维护交易公平和对价平衡的必然选择。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契约自由的保障机制和法律赋予守约人的救济机制,在保险合同制度中其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功能。然而,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同时作为保险合同的“破坏”机制,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严格限制,以使得解除权的行使不偏离法律赋予其权利所欲达到的目标。然而,由于我国保险立法理论准备不足和国内保险业发展的有限性,使得我国原有的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有鉴于此,本文拟就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和制度价值分析”,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剖析了保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性质;其次,探讨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功能;最后论述了保险合同解除权分配的法理基础:贯彻诚实信用和对价平衡原则,遵循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和适当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则。第二部分“保险合同解除规范的比较研究”从四个方面(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和行使方式、行使的阻却以及行使的法律后果)对域外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与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这为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体系的重构和完善提供立法借鉴,从某种程度上这也为笔者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解除制度不足提供了思路,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提供论据。第三部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疏漏分析”,首先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二部分内容指出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是本文分析论证和研究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五方面入手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首先,加强对特约条款的规制;其次,限缩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第三,加强对投保人利益保护的制度供给;第四,构建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规范和解除权失权制度;第五,构建统一的保险合同解除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