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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过程中,其重要性日渐明显。不少国家都对行政许可制度从法律上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本文对行政许可的性质、设定以及在行政许可中适用听证程序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有所裨益。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术界有赋权论、解禁论、赋权解禁双重论及特许论几种观点。本文较为倾向于解禁论,认为行政许可实际上包括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两方面,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理解应从这两方面加以理解。行政机关的许可与不予许可实际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公民权利实现的统一。法定条件的具备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是行政机关解禁的重要条件。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当前我国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存在机构林立、缺乏法律限制、缺乏统一标准、程序不统一及许可失控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为此,行政许可权必须由有关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定,并禁止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而且,非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在行政许可实施中应处理好与行政收费的关系,以及应将资质、资<WP=4>格等审核从许可中分离并应确定统一的实施标准。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在世界各国的行政许可程序中都有规定。在我国,由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尚未得到统一规范,听证制度更未纳入行政许可程序之中(仅在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过程中有所体现)。本文认为应将其纳入行政许可程序,以表明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体现。我国具有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建立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法理论中对公开原则也作了肯定。因此,有必要在我国行政许可程序中设立听证制度,并在行政许可中建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使行政许可的听证原则符合公平法则。而且,确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为前提,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实现。我国行政许可中若干问题的解决,以及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必须通过尽快制定《行政许可法》来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