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契约理念:制定计划法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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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对于计划而言,似乎成了计划经济的代名词。但其实计划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计划,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我国的五年计划一直都延续下来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欧美国家,计划也从来都是不缺位的,正是因为计划,政治与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条不紊。可见,计划对于一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因此,正确认识计划、科学制定一部计划法具有历史与现实性意义。  本文从史、实、论这一逻辑框架进行写作,首先介绍计划法概念、体系以及它的历史变迁,我国长期和短期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的实践,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发现存在的各方主体的合作,而一直以来我国计划法未能制定的原因是规制计划行为的理念存在不清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分析得出计划法的制定应该引入合作契约理念,这一章是在现有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之上提出了以合作契约理念为指导思想制定计划法的观点,论述合作契约理念存在的基础,通过分析合作契约的性质得出合作契约理念与计划法具有相当的契合性,在合作契约理念指导下,国家与市场主体在共同创造国民财富的过程中,分工明确,权利义务分配得当,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自的积极性,更好得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与可普遍发展。文章也对计划法具体制度的制定提出了建议,对完善公众参与计划的制定,加大责任追究,实现对权力加以制约,实现权利救济等方面做了探讨。以合作契约理念为指导对我国早日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计划法,并使之得到贯彻与落实具有必要性。最后对以合作契约理念为基石制定计划法的重要意义做了简要分析,认为以合作契约理念为基石的计划法的出台对于彰显公平,实现正义以及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政治、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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