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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进行了很多理论研究、立法和政策的探索。其中,2007年7月3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项重要举措。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效率和利润分配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论,但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量兴起,表明了其既是外部政策和经济环境推动的产物,更是农民进入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在需求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变革,中国农民阶层从解放前至今,经历了分(佃农)--合(人民公社)--分(家庭联产承包)--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化。这种变化并非是简单的正反面变化,而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现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单个、弱小的农民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谈判能力,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破解当前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重要出路。
但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并未能很好的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求,农村金融政策、农村金融体系未能很好的、有针对性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主要集中于保障农业基础、农产品统一收购和扶贫支农,农村商业性金融主要服务于农企或大农户,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于中小农户的零散需求,同时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缺位状态。现状表面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难以起到针对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作用。
本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回顾农村金融理论,分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系。其次,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功能优势。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困境及其根源。第三,从国家立法与政府职能、重建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农村金融创新等几个方面分析如何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介绍国内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金融体系建设经验。最后,给出相应的结论和政策建议。国家应完成合作金融立法,将信用合作与专业合作结合,大力发展真正的合作性金融,发挥合作金融的“信用中介”优势,使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和基础。以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政策性金融作为先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金融规模的扩大。引导各类规模的商业性金融,与规模适当的合作社或者合作金融机构产生自发的交易。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通过相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问题得以缓解和消除。有效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而更有效地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