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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关于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是企业所有权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基于不同剩余索取权安排所形成的公司治理模式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在过去几十年里,“股东至上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直占据着企业治理理论的主流地位,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只有股东才能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但是,在现代企业中,随着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的提升,加上现代企业需要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除了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越来越不容忽视,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问题被重新审视,一种新的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由此产生。
虽然我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我国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保险行业是一个较特殊的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也较复杂,因此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角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对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绩效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权利主体——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两者的对应关系。然后进一步介绍基于不同剩余索取权安排的公司治理模式,即从美、日两种典型模式引出本文倡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最后针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对未来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提出建议。论文的研究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再思考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