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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始终贯穿于公司设立、变更、发展和终止任何期间,因此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前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形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严格的公司设立、股东出资、分配等资本制度并没有完全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之却对公司的设立、筹资、经营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限制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快速发展。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实施了巨大的变革,此次改革作为中央经济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废除法定资本注册最低限额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为焦点,另外还废除了强制验资制度、不再限制货币的出资比例等,彻底颠覆了原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降低了公司市场准入的门槛,使公司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得到了平衡,更使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迸发。然而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过度地依赖“资本神话”导致公司资本为公司信用的基础,债权人也完全依靠公司资本进行市场交易风险判断,改革后“资本神话”已然不存在,使原本就缺失的公司信用体系进一步瓦解,同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健全、董事信义义务不明确、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监督困难等一系列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都凸显了出来。如何除弊兴利,本文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发展史上实缴制的弊端,肯定了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行认缴制的必要,在政府管理理念转变和公司信用基础转变的情形下深入剖析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严格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变革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酌情加以借鉴,从深度和广度两方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并据此提出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董事信义义务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另从刑法、行政法和民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债权人自我维权意识等方面实行规制,从理论研究方面推进立法改革的实践,在巩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时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