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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体育慈善在我国日益兴起。体育与慈善的结合不仅能凸显体育的社会责任和形象,也能利用体育项目和明星的优势普及慈善文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体育保障体系的不足。基金会作为体育慈善运营的主体,通过体育开展慈善活动、对体育领域进行资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个案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及逻辑分析法对我国36家体育基金会从事体育慈善事业的主要方式进行探讨,并对政府干预行为对体育基金会的影响进行分析。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一、体育慈善以体育作为慈善的表现形式或资助领域。作为慈善的一部分,体育慈善是由体育慈善动机、体育慈善行为和体育慈善结果构成的。 二、在我国,体育慈善的运营主体主要是体育基金会。体育基金会具有以双重管理体制为组织形式,筹资方式以社会捐赠为主,活动形式以项目为主导的特点,通过开展体育慈善活动、对体育领域进行资助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体育基金会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以政府决策作为体育慈善取向。 三、体育慈善动机包括利他动机和信号驱动动机。政府通过直接财政补贴和加强业务主管力度的方式影响利他动机捐赠和信号驱动动机捐赠,从而对体育慈善动机产生影响。 四、政府对体育慈善行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对体育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的提名以及体育基金会理事成员的政府背景干预体育基金会的组织治理,利用政府资源和税收政策影响体育基金会的财产收入,同时通过政府取向引导体育基金会项目设计的方向以及参与项目的运作。 五、体育慈善效果分为外部效果和内部效果。政府通过对体育基金会财产支出的规定和政治资源的提供影响体育慈善的外部效果;同时还通过舆论导向、制度鼓励和立法监管影响体育慈善的内部效果。